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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5

各院(系)、研究院: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2023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办法》要求和学校相关政策,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师资队伍水平,本年度学校继续选拔优秀青年教师参评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一、选派计划

第一条 高级研究学者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3-6个月,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留学期限应根据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时间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二条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第三条 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生活的经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3.须为我校中国国籍在职教师,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原则上应在校工作两年及以上。

4.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5.申请人应主持或参与教学科研项目、研究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研项目、课题及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6.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具体要求请查询https://www.csc.edu.cn/article/2468)。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派出要求者,如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反映申请人外语水平的考试证明,如往年WSK/TOEFL/IELTS等考试成绩单。此类人员如通过评审被录取,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报考WSK/TOEFL/IELTS等考试,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第五条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因疫情原因已办理放弃公派留学资格的除外)。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两年。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重点支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博士生导师,优先支持“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重点支持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

第七条 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第八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我校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全职在岗的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第九条 申请时须提交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邀请函应明确到留学起止年月,其中留学开始时间应不早于2023年7月1日,且不晚于2024年12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第十条 申请人应在4月10日—4月30日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进行网上报名(受理单位填写“上海交通大学”),按照《2023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说明》(https://www.csc.edu.cn/article/2469)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学校审核。4月23日前,各单位将《上海交通大学2023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申请人单位推荐意见(纸质版请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版请以word文件发送,不超过400字)发送至dongfangxu@sjtu.edu.cn。《单位推荐意见》请体现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申请资格、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研修计划可行性等方面内容。

 

四、评审录取

第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录取结果于2023年6月下旬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五、派出与管理

第十二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4年12月31日。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如无特殊情况,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第十三条 被录取人员在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前,须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阅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如遇问题,请按录取国别或地区咨询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

第十四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机票预订等派出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国内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国内推选单位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完成学校“因公出国(境)总结和报销申请”流程,打印《上海交通大学出国(境)人员回国(境)鉴定表》提交人力资源处。同时在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六、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对获资助的基础文、理科教师给予2万元/年的生活补贴,其他学科教师最多可使用本人科研经费支取2.5万元/年的生活补贴。

 

联系方式

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

联系电话:010-66093992/66093553

电子邮箱:gyfx@csc.edu.cn

上海交通大学:

董方旭,联系电话:021-34206704

电子邮箱:dongfangxu@sjtu.edu.cn

 

附件:2023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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